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设立2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8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戒毒医疗机构、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机构、境外合资(独资)医疗机构,由设区市卫计委初审后报省卫健委。

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方位图;  

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7.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8.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9.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其他批准文书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表》;

 8.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9.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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